关于同意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扩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4]33号
颁布日期:2014-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扩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8000吨/年聚偏氟乙烯及配套扩建15000吨/年二氟一氯乙烷项目的申请》(鲁华安字〔2013〕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扩建的15000万吨/年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8000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另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使用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作为新建8000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原料,属于作为化工生产原料的特殊用途,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扩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全部作为下游申建的聚偏氟乙烯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扩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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