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批复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批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租用外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请示》(粤交水﹝2014﹞11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使用“NORGASINNOVATION”轮(新加坡籍,10105总吨),在2014年10月25日-11月24日期间,临时从事辽宁大连-海南海口2个航次液化天然气运输。

请通知申请人持本批件办理相关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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