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颁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09年4月30日,公司未能披露其2008年年度报告和200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徐敏(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刘振亮、周一民、李迪勋、王长生(兼任总经理)、文新华,独立董事王红梅、郑心涛、王社明,公司监事代武平、陈沅洪、裴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徐敏、刘振亮、周一民、李迪勋、王长生、文新华、王红梅、郑心涛、王社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监事代武平、陈沅洪、裴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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