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0〕276号
颁布日期:2010-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10〕2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9〕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信息业务分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音乐美术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它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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