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中韩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0〕158号
颁布日期:2010-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中韩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10〕158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1903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中韩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韩方股权比例为49%。

请申请人持本批复到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90日内到我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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