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亚洲联创(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为中外合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1〕237号
颁布日期:2011-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亚洲联创(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为中外合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11〕23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1]126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上海东方盛典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四海一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CJ娱乐株式会社共同设立中外合资演出经纪机构——亚洲联创(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中方两家公司各出资1200万元,韩方公司出资600万元。

请该机构依照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到我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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