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技之长藏医人员参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统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计划和生育委员会文号:藏卫发﹝2015﹞116号
颁布日期:2015-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一技之长藏医人员参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统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藏卫发﹝2015﹞116号

各地(市)卫生局:

我区城市社区祖传师承一技之长藏医及农牧区一技之长民间藏医技术人员是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一支补充力量。为充分发挥民间老藏医人员在城市社区和农牧区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一技之长作用,根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自治区卫计委在全区开展了城市社区祖传师承一技之长藏医和农牧区一技之长民间老藏医参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统一管理工作。经过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和统一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合格的65名城市社区祖传师承一技之长藏医和农牧区一技之长民间老藏医批准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现就一技之长藏医人员的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的核发。

由自治区卫计委藏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城市社区祖传师承一技之长藏医和农牧区一技之长民间老藏医统一核发《乡村医生证》。证书上标注“藏医一技之长”字样和所掌握的一技之长技术。

二、一技之长藏医人员的管理。

一技之长藏医人员的管理由各地市、各有关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统一管理。请各地市卫生局将此文件尽快转发给各有关县卫生局。

三、一技之长藏医的执业要求。

(一)一技之长藏医人员执业地点为户口所在地或长期执业点,如在执业范围外执业,将取消其执业资格。

(二)一技之长藏医人员在执业时重点提供《乡村医生证》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服务,使用《西藏自治区基本用药目录》藏药品种。

四、法律责任。

一技之长藏医人员,在执业时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附件:

取得《乡村医生证》的全区城市社区祖传师承一技之长藏医和农牧区一技之长民间老藏医人员名单.xls

文件类型:.xlsc9b7606f9b4d11b76574a16fe5fb588a.xls(29.50KB)

自治区卫计委

2015年5月2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余航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