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6〕224号
颁布日期:2016-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224号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新资发〔2016〕1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修改:

第一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设审计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董事长对审计责任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报董事会审定。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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