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6〕88号
颁布日期:2016-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88号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平资管发〔2015〕223号)及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度股东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伍亿元。公司经股东会同意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因注册资本变动引起的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有关内容的修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授权进行修改,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第十五条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一)截至2015年8月21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38068.2万元,出资美元1200万元,合计人民币148000万元,合计出资占98.66%;

(二)截至2015年8月21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0.67%;

(三)截至2015年8月2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0.67%。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39/info4016313.htm

中国保监会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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