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5〕377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377号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人保资产自有资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请示》(人保资产发〔2015〕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开展自有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正式签署合同文件后,及时向我会报备。

三、你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统一配置境内外资产,合并计算大类资产和具体品种投资比例,确保符合监管要求。你公司应当及时跟踪评估境外投资情况,强化托管人保管和监督职责,确保保险资产安全完整。

四、你公司应当定期向我会报告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情况,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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