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98号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新资发〔2015〕1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两款规定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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