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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国银监会关于巴基斯坦哈比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筹建乌鲁木齐分行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银监复[2016]83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银监复[2016]8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巴基斯坦哈比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筹建乌鲁木齐分行的批复
巴基斯坦哈比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总裁兼首席执行官NaumanK.Dar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筹建乌鲁木齐分行。
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新疆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有关规定开展乌鲁木齐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间,你行应成立“巴基斯坦哈比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新疆银监局。该筹备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筹建期间,该筹备组应接受新疆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新疆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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