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许可[2014]117号
颁布日期:2014-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核准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申请报告》(广船国际〔2013〕33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下属的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宝钢资源(国际)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等三家境外公司分别增发345,940,890、31,134,680、10,378,227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二、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增发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三、你公司在境外增发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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