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许可〔2014〕103号
颁布日期:2014-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核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本次重组方案。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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