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许可〔2014〕90号
颁布日期:2014-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不予核准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4年1月2日举行2014年第1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根据2013年第42次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要求新提交的你公司与采购方所签署的购销合同,并不能使评估报告所依赖的标的资产的产品预测销售数量具备充分的保障和充分的执行力。所以,依据该等购销合同进行的标的资产价格评估的依据不可靠。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14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余航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