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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不予核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叶湘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证监许可〔2014〕35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不予核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叶湘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3年12月25日举行2013年第46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认为,你公司的方案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第十条第(三)项“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的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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