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关于核准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证监许可〔2013〕1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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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核准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李欣发行17,587,245股股份、向昆山中科昆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362,518股股份、向兰馨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362,518股股份、向杭州众赢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167,792股股份、向江阴长泾中科长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973,254股股份、向陈兴华发行762,143股股份、向颜廷健发行58,626股股份、向于海燕发行49,836股股份、向罗明发行43,976股股份、向张晔发行29,301股股份、向侯世勇发行14,651股股份、向金鑫发行14,651股股份、向张蓓发行14,65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416,66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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