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许可〔2013〕1609号
颁布日期:2013-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3年11月29日举行2013年第41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本次申报材料中标的资产有数量较大的资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的情况,标的资产中有相当部分办学场所未办理消防备案或验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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