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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不予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恒信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不予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恒信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3〕1506号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设立恒信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恒信一期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你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设立恒信一期计划的申请存在以下情形:
一、你公司未对恒信一期计划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无法证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恒信一期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美国德州太平洋投资集团,是你公司股东TPGAsiaVDelaware,L.P.(持股10.3%)的实际控制人,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关系进行披露,也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不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设立恒信一期计划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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