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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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不予核准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3〕1495号
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3年11月8日举行2013年第13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2009年12月1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向你公司提交的(1997)沪高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你公司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998年1月10日,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根据2009年12月1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向你公司提交的(1998)沪高经初字第49号调解协议书等资料,你公司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在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于2005年9月29日在《文汇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截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受让债权日,上述两笔欠款的本息合计分别为1,628.74万元和3,929.93万元。
对于上述两笔担保债务,你公司无任何档案资料和记录,亦无法提供任何关于该两笔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文件资料,因此这两笔担保属于你公司历史上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尽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已出具承诺及声明,明确了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但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制定清晰可执行的履行承诺的具体措施,你公司也未对上述两笔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做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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