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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