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四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三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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