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发布、批转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文件(包括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执行部门负责清理。2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清理。对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综合性机构牵头清理。具体清理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三、清理重点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上级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规范性文件。
(三)与上级关于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上级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五)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六)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明显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废止的建议:
1.主要内容属于清理重点范围的;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重大修改或已被废止、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被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自行失效的建议:
1.规范、指导阶段性工作,但阶段性工作业已完成的;
2.已过适用期的;
3.调整对象消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修改建议:
1.部分内容属于清理重点范围的;
2.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际,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四)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五、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和各单位对照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分别填写《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拟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拟修订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和《拟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后,2014年于8月22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中心3号楼442室,传真:8355205),同时将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
对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如不在附件1目录中,相关执行或起草部门应在附件2至附件5中一并提出清理意见。
(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将适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建议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修订计划,安排专人及时启动修订工作。修订完成的时间应当在附件4中注明,市政府法制办将及时跟踪各部门修订工作完成情况。
(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8355178、8355201。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分解表
2.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订规范性文件目录
5.拟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马政办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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