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芜湖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芜湖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芜湖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定的《芜湖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
市审计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号)精神,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工作,促进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等人民团体和组织以及国有(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对上述单位所属的工会、学会、协会等社团,及所举办或管理的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等单位和组织作为延伸审计对象。具体审计项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统筹安排。
第三条对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内容,按照市、县(区)政府批复的年度审计计划,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或以专项审计调查等形式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
(一)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总体情况。
通过审计,动态掌握各单位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规模。包括三种口径数据:一是一级预算单位的数据;二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属单位数据;三是上述预算单位所属的工会、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及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数据。
(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一是审计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
二是审计有无未经审批的因公出国(境)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无合规审批、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出国(境)经费,有无转嫁出国(境)经费等违规行为。
2.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
一是审计公务车购置情况。重点关注有无未执行政府采购,有无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超标购车等各种违规行为。
二是审计公务车运行费开支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豪华装修、未在定点单位加油、维修等各种违规行为。
三是实地审计公车加油定点企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给予不在范围内车辆加油、违规购买加油卡等各种违规行为。
四是实地审计公车维修定点企业。重点检查维修企业有无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时的各项承诺,有无擅自提高材料单价、工时费等违规行为,有无通过定点维修企业违规挂账、豪华装饰或借维修之名套取资金、收受纪念品等问题。
五是审计各单位开展公车清理情况。重点关注有无超标、超编制配置、违规占用的车辆,以及对以往违规车辆的清理情况。
3.公务接待费。
审计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重点关注有无存在超标准接待,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赠送土特产等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列支非本单位支出、在下属单位开支接待费,在接待中安排旅游考察,虚列支出等违规问题。
(三)会议、培训费支出情况。
1.审计各单位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情况。
2.审计会议费、培训费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预算管理,控制规模,会议费、培训费收支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转嫁、摊派会议费、培训费等问题。
3.实地审计会议培训承办单位。重点关注会议主办单位在办会过程中,是否执行规定的会议、培训标准;有无通过会议培训承办单位以各种名目违规向参会人员收取住宿费、资料费等费用;有无借会议和培训套取资金、发放福利、组织旅游考察等违规问题;有无通过会议培训承办单位开具会议费、培训费发票,列支非会议培训的招待费等其他费用问题。
(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对预算安排的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有无规避预算监督,有无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公款消费,有无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和铺张浪费等违规行为。
(五)办公楼购建、装修等基建支出情况。审计单位办公楼购建装修等基建支出情况。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5年内禁止新建楼堂馆所的规定,检查有无在中央“八项规定”后,违规新建楼堂馆所、豪华装修等问题。
(六)规范津补贴情况。
1.重点审计各单位有无违反规范津补贴的规定,有无通过虚假支出、套取资金,擅自设立项目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或超标准、超范围滥发钱物等问题。
2.延伸审计下属单位,重点关注各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摊派、转移资金等方式,违规发放奖金、津补贴等问题。
(七)其他违规支出情况。
1.审计铺张浪费行为。重点关注各单位有无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各种未经批准的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2.审计遵章守规、厉行节约情况。重点关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有无存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以及印制、邮寄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是否存在转嫁摊派费各种公务支出费用,请客送礼等违规支出。
3.审计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重点关注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有关业务招待、考察培训、车辆配备和使用等消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执行情况,揭示和反映违反规定借业务接待、商务公关等名义违规列支会所、俱乐部等高消费娱乐支出,挥霍浪费国有资产,以及消费支出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
第四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建立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常态化机制,在实施各审计项目(特别是预算执行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列为重要审计事项,并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进行重点审计。
第五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可以开展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所依据的有关制度和标准进行调查,向本级政府报告或提交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举报信箱,依法受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案件举报,及时登记、转办、督办案件。
第七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市、县(区)审计机关有权对出差、会议、公务接待定点饭店,车辆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就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调查。定点单位有违反相关协议、制度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财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招标。
第九条市、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依法做出处理;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涉嫌违规违纪行为或存在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报经审批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市、县(区)审计机关每年度受同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中,应当披露相关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的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相关预决算报表、账册、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并对其真实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进行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内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的单位或个人,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加大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督察力度,确保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单位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防止屡查屡犯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实施审计监督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重大过失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各县(区)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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