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2011年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14号)精神,充分做好全市困难群体的人道救助工作,市政府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转型发展、加速崛起、兴宿富民”这一主线,以扶危济困、弘扬人道主义为宗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募集善款,在人道救助工作中为政府分忧,替群众解难,为打造和谐宿州、幸福宿州作出应有贡献。

二、活动主题和捐款用途

2011年“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主题为:“博爱在江淮,和谐兴宿州”。

捐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

2.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老活动;

3.开展“红十字博爱送万家”为主题的“两节”送温暖活动;

4.特殊群体的慰问救助活动。

三、募捐范围和原则

募捐范围: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活动坚持分级募捐、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原则和自愿原则。

四、活动实施

“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由市红十字会、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募捐和经常性捐赠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本次集中募捐时间:自下文之日起至5月底结束。市红十字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凭据,通过市政府网站热点专题——“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专栏,每天公布捐款单位和个人名单,活动结束后,汇总捐款情况通过拂晓报向社会张榜公布。经常性捐赠活动,可由捐赠单位或个人直接与市红十字会联系办理。

五、活动要求

(一)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开展好募捐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关注民生、和谐兴宿”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红十字会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活动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不下指标、不搞摊派。提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人员捐出一天的工资(参考标准:厅局级200元、县处级100元、科级及以下50元),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捐款全部纳入“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市红十字会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捐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捐款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及时公布捐赠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提高捐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企业和个人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0号)的规定,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围绕活动主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使“博爱在江淮”成为我市响亮的公益品牌。

六、组织领导

活动由宿州市“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组委会统一领导。各县、区要相应成立、调整和充实领导力量,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

七、其他

(一)捐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银行转账要注明捐款单位或姓名)

(二)捐款接收单位:宿州市红十字会

地址:市政务中心主楼625室

捐赠热线:30331813022805(传真)

银行帐号:1312000229022702014

开户行:工商银行宿州汴河支行

附件:市“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宿州市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名誉主任:王克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何平市政协副主席

主任:许广斌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李华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淑敏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李淮秋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王琼市文明办主任

成员:徐殿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文英市财政局调研员

徐玉香市卫生局调研员

郜汝民市教育局副局长

孙亚军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志强市审计局副局长

吴晓玲拂晓报社副总编辑

梁丽君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焦然市直企业工委副书记

邵长凯市网宣办主任

朱曙文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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