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2日

宣城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宣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老龄人口快速增长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老龄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得到加强,养老保险覆盖面、受益面逐步扩大;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同步发展;医疗保健事业得到发展,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政策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老年文化体育教育进一步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老龄人在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构建和谐宣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期间,我市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比例高、增速快、高龄化突出、纯老家庭多等特点,老龄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加大,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影响将会更加深刻。“十二五”期间,我市老年人口将以年均超过3%的速度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以5%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53万人,约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9%,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6.7万人,占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2%。未来五年是我市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崛起进程的关键阶段,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需要各级政府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老龄战略对策体系、老年经济供养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老龄服务体系和老龄工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老年家庭和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确保老年人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建立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老龄事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宣城的作用更加显著。

2.基本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形成符合宣城实际,覆盖城乡,保障水平多层次,保障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完善人人享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抓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探索不同制度之间相互转换衔接办法。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随参保人员流动无障碍转移接续。三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参保率要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到2015年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参保人数达32万人。

2.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5年,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全市所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制度衔接,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

3.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敬老院2012年底新增床位数2402张,集中供养率达到60%,2013年底新增床位数3689张,集中供养率达到90%。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落实老年优待规定,突出规范和加强公交、就医、游览、使用收费公厕、殡葬、城乡社区服务等各窗口行业的涉老优待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筹资水平和基金监管运行水平。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门诊统筹全覆盖,同时提高对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通过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5%和70%,新农合老年人住院费补偿率达到70%,门诊补偿率达到50%;完善困难老人的门诊、住院和大病救助政策。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60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加强健康监测,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便捷服务,着力解决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强化对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和老年高血压等慢性病的管理。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三)社会养老服务

1.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会和社区资源,加快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培养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全市城市街道和社区统筹安排服务设施。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为老服务站,80%的街道建立社区为老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村部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整合作为养老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实现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以上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全市40%的敬老院改建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2.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市规划中,注重养老机构整体布局,注重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的层次性、区域性分配,新建、改造、扩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大社会筹资和财政投入力度,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三无”、失能、贫困、空巢、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专业照料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制定和落实有关养老机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多渠道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福彩公益金配套用于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要建设一所占地100亩,床位数达800张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十二五”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3.优先发展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和康复服务。“十二五”期间,力争在市区规划建设一所以长期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为主要功能的专业性护理院。政府投资、资助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为主。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对寄宿制养老服务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5.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四)老年人权益保障

1.认真落实老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列入全市普法教育内容,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案件突出的及时回访。对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法律援助或减免。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惩处,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以市、县(区)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乡镇(街道)设立老年维权岗,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网点。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五)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文化教育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提高教学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完善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老年教育网络。鼓励不同办学模式并存,倡导在社区和养老机构办学。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口入学率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10%以上。

2.加强老年宣传文化工作。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等主流媒体应开办和增加老年专题节目(栏目),进一步加大老龄工作宣传报道;在全市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基层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参加全省第三届老年文艺调演、第三届老年人书画艺术展。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不断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安排老年体育建设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各级教体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老年教体活动,丰富社区文体生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组织参加全省第三届老年人体育运动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进老年志愿服务,倡导支持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自助互助,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开发老年人才资源,推进“银龄行动”,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贯彻落实对老年福利事业和老龄产业土地和税收优惠、费用减免、信贷支持等各种扶持政策,制定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标准和运营标准,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创办和经营管理社区托老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信息平台等综合性服务网络。

2.鼓励、培育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和老年人生活辅助用品,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充分利用我市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推进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发展老年旅游业。正确引导老年人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和发展。

(七)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居住条件。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移办法。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支持政策,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率不低于应签户的95%。

3.重视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动,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层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八)老年生活环境

1.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把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把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环境。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使用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1万人以下的居住区不低于600平米,1万人至3万人规模的居住区不低于1000平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于100平米的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2.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100%。加强对城市中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2015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公交设施无障碍率达到40%以上。

3.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改善城市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开展“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十二五”末,每个县(区)建立1—2个“老年宜居示范社区”。

(九)老年人社会管理

1.推进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建立老年人协会。引导基层老年协会等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设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和村达到100%以上。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逐步建立起家庭、社区、单位、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

3.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老年协会、老年学校等组织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

(十)老龄科研

1.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研究,制定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老年人生活状况追踪调查。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2.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统计部门建立年度老年人数据发布制度,各涉老部门按年度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逐步建立老龄事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字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检测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建立老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老龄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老龄事业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建立老龄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完善老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创新老龄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大老龄工作格局。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成员单位年度老龄工作报告制度。强化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切实发挥其“参谋助手、综合协调、政策创制、督促检查、社会宣传动员”五项职能作用。

(二)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

“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按有关政策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用于老龄事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外商等社会力量投资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落实并完善政策

各地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国家和省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及养老服务机构,在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减免、财政补助、社会融资、供水供电供热、免费服务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尽快制定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新政策,并把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时落实到老龄事业发展各项实践中去。

(四)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和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健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市、县(市、区)老龄办按编制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要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民政所合署办公,民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专人负责老年工作。进一步加强老龄协会建设,加快实现基层老年协会以组织老年互助为重点的职能转变。

(五)加强老龄宣传

宣传部门要加大老年人事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文明办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文明创建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将敬老教育纳入德育内容;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敬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和敬老评先活动,共同营造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5年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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