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4〕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

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宽进严管”要求,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6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在宽进的同时实行严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转变监管方式,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真正做到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放而不乱,管而不死,促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加快推进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采取各种有效办法,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特别要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手段,强化后续监管。

(二)各负其责。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许可审批、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职责,尽快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同时,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

(三)联动协作。树立部门协同监管理念,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先依托已经运行的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实现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联动响应,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四)社会共治。完善市场业主责任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协调作用,扩大社会公众监督,促进行业自治自律,实现社会协作共治。

三、职责分工

按照《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关于证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政府137号令)和《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⑴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⑵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的;⑶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⑴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⑵超越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⑶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号)规定,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对由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后续监管措施,制定本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对保留前置许可或改革后仍然作为后置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原有职责分工和监管要求落实后续监管工作。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提出后续监管要求,强化后续监管工作。

无论是市级各相关部门现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是国家部委、中央驻闽单位、省直部门以及县(市、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均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由市级各审批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其后续市场监管,并指导督促县级相关部门抓好后续监管工作。

市级各相关部门现有保留的涉及后续市场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113项)如下:

(一)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粮食局)

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龙岩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1.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变更、换证审批

5.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审批

6.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三)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4.餐饮服务许可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新罗区卫生局)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8.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实验活动审批

9.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四)龙岩市教育局

1.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审批

(五)龙岩市公安局

1.枪支弹药民爆物品行政许可

2.特种行业行政许可

3.内保行政许可

4.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意见书审核

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跨区域运输许可

7.安全技术防范审批

8.消防管理审批

(六)龙岩市民政局

1.市级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七)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公务员局)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许可后到民政局登记)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

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5.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

6.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7.设区市所属的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八)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1.采矿权审批

2.测绘作业证核发

3.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4.地质勘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九)龙岩市环境保护局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5.固体(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

6.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2.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4.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

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6.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7.燃气供应许可证审批

8.新(改)建燃气工程审批

9.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1.商品房预售许可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13.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委托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十一)龙岩市城乡规划局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十二)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核发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十三)龙岩市地方海事局(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1.港口经营业务许可

2.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1000吨以下泊位)

3.经营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4.国内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5.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核发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十四)龙岩市水利局

1.取水许可审批

2.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十五)龙岩市商务局

1.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2.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3.自由技术进出口审批

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十六)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核准

2.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十七)龙岩市体育局

1.开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滑雪、潜水、攀岩)

(十八)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十九)龙岩市旅游局

1.旅行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十)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3.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4.零售药店GSP认证

(二十一)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7.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8.烟草广告审批

(二十二)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二十三)龙岩市气象局

1.施放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资质许可

(二十四)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印制企业认定

(二十五)龙岩银监分局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和业务核准

(二十六)龙岩海关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2.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注册或备案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十七)龙岩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国境口岸卫生行政许可

上述职责分工未列明的行业、许可审批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按各自主管行业及职能分工实施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以及部门的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化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最新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本部门的监管职责作相应调整。

四、其他分工

(一)市数字办

市数字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加快建立龙岩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将其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管情况等信息汇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公示及时准确,信息查询高效便捷,用户操作简便易行,平台管理安全有序,上下左右互联互通。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前,要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平台,积极探索部门间相关许可审批信息互通共享,协同监管的运行机制;在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后,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整合融入。

(三)市财政局

落实有关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

(四)市编办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情况,适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配置,建立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市场监管职责体系和人员配备机制。

(五)市监察局

对市场监管主体按制定的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问责。

(六)市政府法制办

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协调后续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

有关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将许可审批、监管信息、信用记录等及时上传至龙岩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各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在龙岩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行业管理许可审批事项和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经市编办、市工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并在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2014年底前,各相关部门要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推进监管联动。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同时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市场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监管工作的落实。市监察、效能、督查等有关机构和职能部门要重点督促推动,加强检查和通报,确保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部委、中央驻闽单位、省直部门及县(市、区)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共216项)

附件下载:

·国家部委、中央驻闽单位、省直部门及县(市、区)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docx

http://xxgk.longyan.gov.cn/szfbgs/zfxxgkml/23/201412/P020141218549605497702.docx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白银市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