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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14〕9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莆政综〔2014〕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书》(闽委〔2011〕发3号)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经研究,决定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
一、下放事项:国家机关、军事、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的供地审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的项目供地审批;工业项目供地审批及挂牌出让具体手续;上述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及相关交地手续。
二、下放事项涉及供地方案、地价备案等原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或办理的,市国土局委托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原由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审批,各区政府审批文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由秀屿区政府刻制“土地审批专用章1”、“土地审批专用章2”,用于辖区内所有属区级政府审批权限(包括下放的审批权限)的土地审批。
四、上述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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