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09]4号
颁布日期:2009-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的通知

莆政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市委[2008]43号会议纪要要求,2009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计划增长10亿元,总量为62.80亿元,比增19.0%,其中:地方级收入35.20亿元,比增19.1%;上划中央收入27.60亿元,比增18.8%。为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计划,现将2009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中,包含按照我办《关于下划部分市直征工业企业纳税人的通知》(莆政办[2008]174号)规定,调整下划市直征9户工业企业纳税人所构成的市本级和相关区2009年财政收入任务,即调增相关区2009年的财政总收入任务6.33亿元,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任务1.29亿元;相应调减市本级2009年的财政总收入任务6.33亿元,其中地方级收入任务1.29亿元。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在确保财政地方级收入和财政总收入完成的前提下,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分解下达本级、本系统分税种、分部门的收入任务,并在2009年1月22日前将下达收入任务的文件分别抄报市府办(经贸科)和市财政局(预算科)。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收入这一重要经济指标,要努力发展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有效培植财源,扩大税收基本面,提高法定统计产值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要加强财政收入管征工作,依法、均衡、扎实地组织收入,确保完成今年的财政收入任务,提高我市的财政供给能力,更好地推进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良性循环,为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百千”经济指标和“十一五”规划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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