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1〕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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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3号)和2011年4月21日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到年底,集中力量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全面整治全市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全市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全市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覆盖率、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违法案件移交率、举报投诉核查率、宣传教育覆盖率、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达到10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区)专项打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将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分管领导要用更多精力推进专项打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专项打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要建立高规格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打击工作的开展,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段监管、联合打击、从严处置”的监管体系,层层分解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市、县(区)食安办负责专项打击行动的日常工作,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专项打击工作,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市、县(区)食安委的统一协调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照食品分段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责明确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专项打击行动取得实效。加强绩效考评工作,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全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在专项打击行动过程中,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县(区),给予表扬;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县(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
二、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
各监督执法部门在专项打击行动中,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案件协办工作机制。对专项打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非法添加行为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消除监管盲区。要切实加强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打击农产品、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落实打击进出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要建立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稽查制度,对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要达100%。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经查实,要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非法添加行为案件移送率要达到100%。
三、营造宣传教育氛围,强化社会监督
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项打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氛围。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各部门、各单位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举报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充分运用行动中取得的大案要案查处成果,通过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各县(区)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全面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一是要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强化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产品采样抽检力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加大生鲜乳收购、小作坊、活畜贩运、屠宰、小摊贩、小餐饮等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巡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质监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二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工信委、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原料的检查,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县(区)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三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工商部门要全面监管食品添加剂销售,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销售台账制度,对其销售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都要进行核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对无照经营、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为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对所有生产、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核查,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质监部门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关,年内要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应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采样检测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机构网络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农业部门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在畜牧水产品、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农牧水产品种养植及储运销领域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辖区县(区)政府和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与各监管部门衔接。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卫生部门要跟踪监测及预警。
(二)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辖区政府和部门。辖区政府、部门接到通报后,负有监管职责部门要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查处率要求达到100%。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创新管理,强化诚信自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创新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强化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工信委、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农产品、饲料等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求全市食品、农牧水产品、饲料等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办理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申报备案和承诺手续,实现企业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备案率和承诺率均达100%的工作目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广泛动员,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行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案件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对于群众投诉、举报及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各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100%地进行核查,属于违法的要100%的进行查处。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信息报送,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10日向市食安办(市卫生局)报送工作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要定期向市食安办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在2011年5月30日之前和2011年8月1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小结,2011年12月30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总结材料。在专项打击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市食安委要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活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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