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5〕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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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3日
北海市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全区服务业发展大会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展商贸服务业的积极性,在全市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态势,全面提升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政府决定对新增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市范围内新增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纳入市统计口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纳入市统计口径,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有经营账簿可查,能及时准确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上报数据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4.当年新增进入国家统计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
(二)资金来源及奖励金额。
对当年新增进入国家统计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资金由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评审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由市统计局向市商务局提供上年度全市新增进入国家统计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名单。
(二)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财政局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将拟奖励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评审组复核。市监察局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奖金拨付
公示期满后,市商务局将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资金分拨到获奖的统计单位账户。
五、考核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并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统计部门要坚决杜绝虚报浮夸。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新增的商贸限额以上统计单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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