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2012〕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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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2〕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贵港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4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二)重点内容。
1.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备案、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非煤矿山。非法采矿(重点打击龙头山金矿区、平南稀土矿区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以采代探”的;矿山、尾矿库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运行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外省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市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和超载乘客的,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3)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5)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完成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进行安全标准化达标或达标未通过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6)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整治平南县现有的三家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存在“三超一改”的;危险工序无证上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8)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组长:谭斌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杨宗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首新市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局长
李海泉市安委会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市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国资委、公安局、安监局、旅游局、食品药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总工会、工商局、质监局、邮政局、贵港海事局、公路局、供电局等单位各一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材料和信息。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刘伟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摆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好抓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建设,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规定,认真履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落实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级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行业督导和专项督查;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其中:
市工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行业督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和消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行业督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经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行业督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行业督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行业督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行业督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贵港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行业督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其他部门和行业(领域)也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以及违规违章行为,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五、时间、方法及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督促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5月上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并于5月1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7月)。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阶段: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行业督导和政府督查
(一)行业督导。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6月20-30日,市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组织督查组对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其中:
1.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冶金行业专项督查。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消防支队、贵港供电局。
2.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专项督查。参加单位:市工信委、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安监局、农机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3.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经营专项督查。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旅游局、贵港海事局、船检局。
4.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专项督查。参加单位:市工信委、公安局、安监局。
5.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专项督查。参加单位:市市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监局、贵港公路局。
6.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督查。参加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国资委。
7.贵港海事局牵头负责水上交通专项督查。参加单位:市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安监局。
(二)政府督查。采取市级督查县级、县级督查乡级的方式进行。
8月15日—20日,市组织5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负责督查1个县(市、区)。具体督查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强协调配合,注重源头治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关行业(领域)有关环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职责的部门,要主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对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确保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要认真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堵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供电部门一律停止供电;统计部门不予统计其产值;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产品;交通部门严禁非法产品上路运输;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要停止项目审批和资金补助。
(三)严肃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层层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或跟踪督办;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四)积极宣传动员,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组织新闻巡访、开展警示教育周、安全文化周,以及企业开展“六个一”、安全文化“六进”活动,迅速掀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大舆论氛围。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县市区都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走过场的单位,以及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要及时公开曝光。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月20日前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县市区每周至少报送1条、市牵头部门每周至少报送1条信息,其他成员单位也要积极主动报送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六)强化统筹兼顾,做到标本兼治。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要紧紧抓住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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