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5〕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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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相关单位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衔接;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市、县不同区域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桂林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做好规范清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或审核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督导检查相关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清理规范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精简驻南宁等城市办事机构。撤销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驻南宁办事机构。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机构:市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南宁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需派驻南宁办事机构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保留。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精简驻我区其他城市办事机构参照精简驻南宁办事机构方式执行。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进行整合,只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或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整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做好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派出单位要做好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规范机构管理和安置人员。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要区分不同情况,统筹合理安排,依法依规妥善分流安置。
5.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撤消。
(二)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加大对本市、县(区)的宣传推介力度,服务投资促进,增进与驻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学习、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我市的发展服务。
2.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为本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
(三)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1.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3.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1.发挥派出地人民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地人民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同时与驻在地政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与驻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2.明确驻在地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和职责。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驻在地办事机构的备案、年审、注销登记、管理协调、党建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负责驻在地办事机构的部门(单位)接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的业务指导,并及时将备案、年审、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6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并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联络员信息(姓名、联系方式、邮箱)于6月29日前报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6—10月)。
1.自查摸底。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填写附件1、2,于2015年6月29日前报送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汇总。
2.复查核实。2015年7月15日前,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县(区)和市直单位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进行复查核实。
3.政府审批。2015年7月20日前,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清理核实情况,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4.清理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清理活动,该项工作要求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对予以保留或撤销的驻南宁办事机构,到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年检手续或注销手续;对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以省份为单位形成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名单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人民政府,便于驻外省省会办事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5.监督检查。2015年10月10日前,由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要求清理予以撤销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善等,对未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或者违规占用、处置资产的,予以通报,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上报(2015年11—12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在2015年10月28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报送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5年11月8日前将全市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整理,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管理,妥善清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撤销机构与核销编制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销单位人员;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
(三)严肃纪律,确保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把握政策要求,对属撤销范围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并收回编制,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亡实存现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调查表
2.拟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
http://zwgk.guilin.gov.cn/zfwj/detail.asp?ID=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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