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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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河池市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自2009年8月以来,我市持续干旱少雨,全市11个县(市、区)138个乡(镇)267.8208万人不同程度受到旱灾影响,农作物受灾面积19.8896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36212万元,全市需救助口粮人口达58.6万人。为做好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查上报旱灾灾区群众缺粮情况统计数据的紧急通知》(桂办发电〔201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突出救助重点,严格申请审批发放程序,实施分类救助;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以生活救助为主的方式和方法,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落实专人负责本区域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子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不留盲点,坚决杜绝非正常现象发生。
四、组织机构
成立河池市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移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河池供电局、河池海事局、广西水文水资源河池分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金城江火车站、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民政局相关科室抽调。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做好本县(市、区)旱灾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五、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审批
(一)救助对象
自2009年8月以来因遭受旱灾导致农作物基本上没有收成且日常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以及灾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与因病、因残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
(二)审批程序
1.由本人申请,提交村(居)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对初定的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由村(居)委负责人填写《灾民救助花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
5.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对批准的救助人员根据花名册填写《灾民救助卡》并发放到户。《灾民救助卡》一户一卡。
六、救助时段和标准
救助时间从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标准为保证无力自救灾民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
七、救助金的筹措与口粮的发放
(一)救助金筹措
全市需救助口粮人口586340人,6月至8月需救济成品粮18555.63吨。按每公斤3.6元计,共需救助金6680万元。由于我市各级财政非常困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救助资金。同时,地方财政要安排资金投入,确保灾区缺粮群众生活有保障。
(二)救助金和口粮发放
1.救助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到位。
2.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需救助灾民的基本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粮食部门购买口粮,下拨到各乡(镇)。
3.各乡(镇)根据核定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将救助口粮指标及救助金在5日内按标准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4.救助对象在领取救济款物时,要在《救助花名册》上签章,每次领取情况都要登记在《灾民救助卡》上。
八、加强监管
各级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救济金和口粮的发放情况,严禁滞拔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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