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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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3日
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决定》,深入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来宾市群众性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来宾市竞技体育水平,激励我市全体教练员、运动员积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各类比赛并创造优异成绩,为全市各族人民争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的规定,结合来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项目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后代表本市、广西、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其训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二)奖励项目。
1.成材效益奖。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3)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
(5)全区运动会、全区青少年锦标赛;
(6)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
(7)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
2.输送奖。
3.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4.运动员中考升学奖励。
二、奖励办法
(一)成材效益奖。
1.奖励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运动会荣获比赛奖牌和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全区比赛,自治区、市、县(市、区)的教练员与获奖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国际比赛、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全区比赛,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项目团体赛,田径、游泳等项目接力赛,奖励标准与单项奖励标准相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每人按奖励标准计发给一份奖金;凡是涉及参加比赛运动员的教练员(含输送教练员)按奖励标准只发给一份奖金,各教练员的成材效益奖奖金按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在这份奖金中进行分配。
3.全区比赛,篮球、足球、排球、手球等集体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与单项奖励标准相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每人按比赛名次奖励标准计发给一份奖金;凡是涉及参加比赛运动员的教练员(含输送教练员)获得第一名按3枚金牌奖励标准计发,获得第二名按2枚金牌奖励标准计发,获得第三名按1枚金牌奖励标准计发。各教练员的成材效益奖奖金按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在这份奖金中进行分配。
(二)人才输送奖。
奖励基层亲自对运动员进行半年以上(含半年)时间的系统指导和训练,并将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输送到市体校、广西体育运动学校、各项目运动发展中心和解放军队的运动员以自治区体育局或解放军队正式招录(入伍)文件(通知)为准;输送到国家队的运动员以运动员参加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以上的比赛为准。
对于成材效益奖或人才输送奖,一名获奖运动员涉及多名训练教练员、输送教练员的,教练员奖金只奖一份。各教练员的成材效益奖或人才输送奖奖金按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分别在各自有关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中进行分配。
(三)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奖励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四)运动员中考升学奖励。
奖励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全区、全国锦标赛和青少年锦标赛,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妇女运动会等)。
三、各项奖励金额设置规定(含税)
(一)成材效益奖。
1.国际比赛。
(1)在奥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80000元,5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2)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0000元,50000元,30000元;
(3)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5000元,3000元。
2.亚洲比赛。
(1)在亚运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2)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5000元,3000元;
(3)在亚洲青少年锦标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000元,1500元,1000元;
3.全国比赛。
(1)在全运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7000元,5000元;
(2)在全国锦标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000元,3000元,2000元;
(3)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元,600元,400元;
(4)在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上获得1—3名(一至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1500元,1000元,800元;在少数民族运动会上获得表演项目一至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元,800元,700元。
4.全区比赛。
(1)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2000元,12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
(2)在全区青少年锦标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300元,200元;
(3)在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上获得1—3名(一至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元,600元,500元。在少数民族运动会上获得表演项目一至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800元,500元,400元。
(二)人才输送奖。
输送到市体校奖300元/人,输送到自治区体校奖1000元/人,输送到自治区各项目运动发展中心奖1500元/人,输送到国家队奖3000元/人。
四、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一)运动员、教练员的荣誉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风赛纪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二)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已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的,市政府不再另行奖励。
(三)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世界青年奥运会获得冠军,其输送教练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来宾市劳动模范”或“来宾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其输送教练员属于青年的,由共青团来宾市委员会同时授予来宾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其输送教练员又属于女性的,由市妇女联合会优先向上级妇联推荐参与全区、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巾帼建功标兵”评选表彰。
(四)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全运会、亚运会、世界青年奥运会获得第二名和第三名,市人民政府给予其输送教练员记二等功1次。
(五)运动员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由市体育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给予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或训练教练员记三等功1次。
五、运动员中考升学奖励
(一)运动员的升学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风赛纪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二)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运动会(全区、全国锦标赛、青少年锦标赛、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妇女运动会等)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经市体育局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破格或作为体育特长生录取升入市内相应高级中学就读。
六、申报和经费
运动员、教练员的荣誉奖励,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按规定办理,奖金由市财政局安排;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和市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其他
(一)参加残疾人运动会有关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来宾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来政发〔2007〕7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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