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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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表彰奖励、行政处分、重大活动安排等。具体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
(七)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政府及投融资平台融资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报国家或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讨论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十)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和专项考核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会前,应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议题形成初步意见后方可上会。涉及重要民生问题的议题,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研究。
第七条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部门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送达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钦州军分区领导,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督查室负责人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及驻钦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十条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必要时也可发表意见。议题所涉及部门领导对该议题提出的主要意见,必须是代表本部门领导班子的集体意见。发表意见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理据充分。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议题主办部门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议案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
(三)主办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稿。应包括:1.议题提出的背景、必要性、法律政策等依据;2.议题主要内容,征求各方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律审查意见,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3.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先由议题主办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再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与单位。
第十五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和摄像拍照。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送范围:主送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分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六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政府常务会议视议题内容,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利益重大事项等的,邀请新闻媒体与会作宣传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协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八条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9日印发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钦政办〔2009〕15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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