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年建设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年建设规划的批复

黔府函〔2013〕1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

你们《关于请求审批〈贵州省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年建设规划〉的请示》(黔发改呈〔2012〕38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年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严格按照《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更加注重统筹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政府引导、园区为主,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厂网同步、泥水并重,因地制宜、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大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和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不断提升我省产业园区发展质量,推动全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三、请你们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规划》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及时提出修订方案,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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