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0日

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优化规划工作职能,努力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适应全市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优、限”的要求,将城乡规划管理中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批事项由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为项目引进落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规划管理审查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

三、职责分工

市规划局为并联审批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统一送达、统一回复”的原则,做好并联审批组织协调工作。市生态文明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联办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并联审批工作,按照“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联办事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联办部门主要有市生态文明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联办部门主要有市生态文明委、市人防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联办部门主要有市生态文明委、市人防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

(四)其他并联审批事项和联办部门由市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四、工作程序

(一)启动并联。市规划局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需并联审批事项和项目,根据实际确定联办部门,发出并联审批联系函,明确联办事项内容,并送达相关资料。

(二)并联办理。联办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同步开展相关联办工作。对于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由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办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三)限时办结。联办部门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即进入联办程序,联办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公安消防部门联办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逾期未回复联办意见的,视为同意。特殊联办事项办理时限超过上述规定的,具体办结时限由联办部门与市规划局研究具体确定。

(四)联办部门未通过事项,视情况分别处理。

1.如仅进行局部修改完善即可满足相关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联办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市规划局再次征询联办部门意见。

2.如需进行较大修改完善的,或两次送件未获得同意的,本次规划并联审批工作终止。相关资料由市规划局作退件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承诺,保证规划并联审批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按要求参加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不得无故缺席。

(三)市规划局应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推进平台延伸,积极推行电子政务。

(四)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规划并联审批的效能监察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仅限于有关规划管理审查审批事项,相关规费缴纳按原渠道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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