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府发〔2013〕1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国家工程。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全市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为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精神,驻我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由总政治部组织开展。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我市具体普查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建、培训普查队伍和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

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采集、登录、报送、审核等工作。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的六盘水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的普查工作。市文物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质量。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辖区普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经费保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3〕13号)要求,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审核拨付所需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此次普查的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普查登记过程中造成文物损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01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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