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做好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201号
颁布日期:2009-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做好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当前,我州已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森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旅游景区随着游览观光人员的急剧增多,增加了旅游景区野外火源隐患。为确保我州旅游景区森林资源、景区景观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州森林资源居全省之首,良好的自然生态是实施“生态立州、旅游活州”战略和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的基础和保障。我州境内森林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旅游景区众多,且景区内多分布珍贵的天然林和含油脂高的松、杉、柏等针叶林,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仅扑救困难,直接造成林木毁灭,而且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干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州旅游业蒸蒸日上,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隐患也急剧增多,野外火源防控难度增大、应急处置能力薄弱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对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任务日趋艰巨。因此,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景点森林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及损失,保护好景区森林资源安全,是发展现代旅游的必然要求。旅游景区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州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务必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二、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好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督促各旅游景区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各涉林旅游景区要设立护林防火办公室,安排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景区内的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景区内的干部、职工、导游以及各旅游经营单位,对森林防火负有宣传、监督、报告、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和责任。要完善景区森林防火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林火管理,使景区、景点的森林防火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要进一步明确旅游景区主要领导对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构建“权、责、利”相统一的防、灭火格局,使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真正做到责有人担、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扑。各级旅游、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反复深入旅游景区开展督促检查,强化防灭火措施,坚决消除隐患,创造和谐平安的旅游环境。

三、做好扑救旅游景区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要督促和指导旅游景区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演练,确保一有火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要高度重视扑火安全,以森林资源为主体的旅游景区,各县(市、区)至少要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对扑火队员和景区群众,广泛开展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快速反应、应对突发火情和安全自救的综合作战能力。要尽快完善和认真执行入山检查、用火审批、巡山护林、协作联防、扑火调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景区中长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要加大对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每年从门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加强景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并随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确保景区森林防火工作正常高效运转。要保证与森林防火任务相应的物资储备,保证防火通信畅通、防火人员到位、扑火机具完好。旅游景区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千方百计减少火灾损失,坚决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同时报告地方森林防火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

各县(市、区)要督促旅游景区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森林防火宣传员队伍,加强对干部职工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景点沿线、宾馆(饭店)、游客集中休闲场所、接待点、火险重点地段及各类服务网点等,均要设置醒目的防火宣传牌或防火标志、标语。景区、景点门票必须印制森林防火提示语及注意事项。要落实导游人员的森林防火告知责任,导游讲解必须要有森林防火内容。要充分利用景区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利用节假日和高火险时段集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活动。景区内的各村镇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对农户和进入景区的所有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景区防火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林火监测和火源管理

要把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预警响应和野外火源管理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大力开展数字化景区建设活动,建立健全电子监控、了望台了望、重点地段守候和地面巡护等火情监管机制,加强火情监测。在旅游景区设立的防火检查站和入口验票处,要加强对入山人员、车辆的森林防火检查登记。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进山车辆要配备防火装置,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景区内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发布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实施重点防范,做到有火早发现、早报告、早扑灭,切实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六、切实加强对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林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旅游景区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薄弱、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力、森林火灾隐患突出的,要登记造册,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限期改正,把各种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入森林防火期,各县(市、区)旅游、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反复深入旅游景区、景点督促检查防扑火的措施落实情况,坚决消除景区森林火灾隐患,不断提高景区防控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旅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和指导当地旅游景区的野外火源管理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对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论证,通过安全论证后,方可安排游览。各县(市、区)旅游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确保各县(市、区)旅游景区在安排旅游、服务等项目建设或开发新景区(点)时,涉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必须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七、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景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要与辖区内各旅游景区、景点逐一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必须亲自安排、亲自组织、亲自督查,发生火灾后,必须亲自到火场组织指挥扑救。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景区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各项防火措施不落实,导致景区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基础设施不完善或建设进展缓慢的;防火扑火力量薄弱,扑火准备不充分,扑救措施不得力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知仍不加消除的;火灾报告不及时或谎报火情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故意阻碍防火车辆通行或者扰乱火场秩序的;以及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将依法追究景区责任人、负责人和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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