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冀工商字〔2013〕204号
颁布日期:2013-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13〕55号)的精神,我省接受国家下放的项目中涉及到工商系统的有2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原实施机关为国家工商总局,我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下放,下放后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涉及工商系统的有2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项目审批,原实施机关为省工商局,下放后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为切实转变工商部门职能,简政放权,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省局特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加强宣传引导。系统各级各单位对要求下放的事项,7月10日前要以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并在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两个月。二是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衔接,防止管理脱节。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单位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或者变相审批,以及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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