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冀建法〔2013〕2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审改办[2013]2号)要求,我厅衔接取消2项行政监管事项,衔接部分下放1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厅停止实施“省管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省管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厅机关有关处室不得违法将此两项“备案”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也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实施。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各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下放至各设区市城管局或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对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搞好工作对接,提高承接部门审批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将该事项纳入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上予以公布。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对承接我厅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针对“省管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省管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监管缺位。
三、认真清理规章和文件。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针对取消和下放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和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者废止,使厅机关审批权责与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厅将适时组织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把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8日
附件:
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目录
附件:
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目录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
序号实施机关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类别备注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管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省部门文件:《关于加强省管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07〕135号)第一条行政监管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管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七条
省部门文件:《关于加强省管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07〕135号)第三条行政监管
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原实施机关项目
名称设定依据类别下放后实施部门备注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
许可设区市城市管理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属于“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部分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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