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小区配建便民市场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小区配建便民市场的意见

〔2013〕保市府办156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证居民小区配套建设的便民市场切实发挥公益作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结合市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全民创业、效能提升、城市管理‘6S’行动”三项行动为指导,以优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形象,便民利商为目的,努力发挥政府在便民市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突出便民市场的公益性,坚持便民市场与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通过合理规划建设,使便民市场实现配置合理、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功能完善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小区便民市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管理维护。

(一)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定市中心城区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本着分级配建的原则,合理布置小区便民市场,并在规划条件中对小区便民市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在规划验收中按审批情况予以监督落实。小区便民市场按照服务人员1—3万人,服务半径400—800米,建筑面积600—2500平方米,临近城市支路或小区路,场地开阔平坦,便于居民购物和市场管理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二)市住建部门负责小区便民市场工程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三)小区便民市场按照政府和企业分担的原则进行建设,其中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土地,市政府按地上建筑物直接建筑成本给予小区开发单位一次性资金补偿。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小区建设规划要求,建设与小区建设规模、辐射半径和承载居民能力相适应的封闭型便民市场,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确保便民市场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便民市场建设完成后,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并履行相应的产权转移程序。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移交的便民市场按照本小区工程执行的造价标准核定补偿资金并及时支付。

(四)市联合审批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原则,对小区配建的便民市场进行验收。市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联合审批办公室成员单位,参与小区便民市场验收工作。验收前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小区便民市场移交协议》,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不得验收。

(五)市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小区便民市场的启动、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确保市场发挥功能作用、不挪作它用;负责收取小区便民市场使用费,使用费收取后全部用于小区便民市场日常管理,确保小区便民市场切实发挥公益作用。

(六)三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居民小区便民市场的建设、移交及处理违章建设等工作。

三、加强监管

小区便民市场配建及移交是惠及民生的重要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小区便民市场的后期监管,确保配建市场真正发挥公益作用。

(一)按规划要求配建便民市场但被挪作它用的,由市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恢复用途,逾期不恢复用途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未按规划配建便民市场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小区不得通过验收,并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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