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沧政字〔201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河北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推动我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切实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冀交城运〔2013〕5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服务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民生工程,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切实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是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经济强市、和谐沧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合理分配城市道路资源、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服务民生、改善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主要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化公共交通市场监管,完善政策制度,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到2015年,形成以公交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80%;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达到5%以上;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到位率60%以上;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市区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3标台以上;市内运营公交车辆全部更换为新能源公交车或排放达标的柴油公交车;沧县近郊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率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沧县境内完成公交化改造,实现全覆盖,其他各县(市、区)基本形成贯通城区及广大农村的服务网络,实现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以上;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到位率100%;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达到10%以上;公交车平均行车速度达到30公里/小时;公交车正点率达到65%以上;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80%;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公交车辆进场率达到100%;公交车线路网比率达到50%以上;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比率达到70%以上;公共交通乘车电子卡支付使用率达到4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调控,突出公交优先。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以沧州市区(包括:新华区、运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以及沧县部分区域)为规划区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一是根据沧州城市规划区建设发展的特点、重点,通过对不同区位、不同时期公交需求量的预测,明确公交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战略;二是依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道路工程规划,确定合理的公交线路网络、交通枢纽、站场设施分布以及所需土地的配置和建设计划,进一步拓展公交线网的覆盖范围和通达深度,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建成以常规公共交通为主体,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公共交通网络;三是妥善解决城市公交与其它机动车以及步行、自行车的协调和铁路、公路长途客运的衔接问题。此项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市财政局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及各县(市、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范围内的设施,当地政府要列入投资建设计划。市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调度中心、综合客运枢纽、公交停车场、保养场、加油(气)站、换乘枢纽、首末站、候车站台、港湾式停靠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计划,予以重点建设推进。新建道路、人口超过1万人的居住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大型企业和大型公共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要根据规划需要建设配套的公交场站设施,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站等交通交接点要建设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中心,实现零转乘。在规划城市其他建设项目时,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于实行配建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前期符合性审查和后期专项验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批准建设;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为保障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对新建的加气站、充电站等新能源供应站项目给予相应的扶持。

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市区单向三车道以上(含三车道)路段全部设立公交专用道,单项两车道的主干道合理设置高峰时段公交专用车道,城市新区公交专用车道建设,要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工、同步验收。在主要路口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证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通行。合理规范设置港湾式停靠站,新建公交站点尽量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形式,新建城市主干道全部实现港湾式停靠站设置,到2020年末,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30%以上。扩大公共交通信号优先范围,加强公交专用车道的电子监控和管理,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度和便捷性,切实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速度和城市道路资源利用率。2013年底前,市规划、公安、城管部门要提出具体落实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提高车辆装备水平,加快公交车辆的升级换代。全面推进城市公交车辆尾气污染治理,淘汰安全性能差、高污染、高能耗车辆,使用天然气、混合动力、纯电动或部分欧3标准以上的柴油车等绿色公交车辆,逐步提高大容量、低踏板、空调车等车辆的使用比例,完善车厢内辅助设施,不断提高车辆舒适度、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及车辆的更新和维护,提高服务能力。

(三)加快发展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市级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平台,实现运营管理、服务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应急指挥等功能。公交企业在现有智能调度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公交车辆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终端设备。建立公共交通数据库,依据省级平台,逐步实现与其他城市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建设完善智能电子公交站牌、掌上公交、手机刷卡乘车等公众出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公众提供实时、便捷、人性化的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全面推广应用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

(四)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源头管理、动态监管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公共交通安全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系统建设,将相关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服务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应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数据和预案的定期更新机制。加大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演练,一是加强城市公交车辆的安全检测工作,提高车辆安全性能;二是严格乘车安检工作,严禁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带上车辆;三是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演练,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提升运营服务水平。通过公交专项规划,做好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优化线网结构,提高换乘效率。积极开展优服务、创品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文明创建活动,创建沧州服务品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公众对公共交通的认知、理解与参与,全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品质和吸引力。

(六)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行动计划”。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有效稳步调控城市交通需求总量和出行结构,合理分配道路资源,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出行环境。逐步建成保障有力、服务优质、设施完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七)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树立“公交优先,城乡一体”发展理念,将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列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纳入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等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并提供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持和保障。鉴于沧州市区“县环市”的区域结构,市内公交以线路延伸为重点,逐步推进沧县境域的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实现公交全覆盖;其它各县(市、区)以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为重点逐步推行。城乡公交线路实行统一票价和补贴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八)推行交通综合管理。抓好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和运输组织管理,实现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加强出租汽车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区建设,大力推广电话约车服务。合理引导个体化交通需求,在重点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差别化停车收费。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开展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快推进实施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作为“惠民工程”,并按照“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要求,成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实施意见落实的检查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政策,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支持,将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实施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制度,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在积极争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专项引导资金外,每年安排不低于1%的当年财政预算收入,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车辆设备购置、场站枢纽建设、智能化建设、政策性经营亏损补贴。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公交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税、公交场站建设土地使用税。

(三)保障公共交通用地。落实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划拨政策,在编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中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保证以划拨方式获得,并严格落实,严禁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对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四)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一是规范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长效机制,科学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公交企业执行低票价及老年卡、残军卡、学生卡等各类刷卡优惠而减少的收入,开通运营冷僻线路形成的亏损,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偿;对公交企业车辆购置、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建设场站、推进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等增加的成本,市财政给予补贴。

(五)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一是建立科学的票价机制。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并逐步形成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社会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公共交通票价。二是灵活提供优惠票制票价,吸引更多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三是适时推行基于财政补偿保障的换乘优惠政策。

(六)加强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建设。健全公交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公交企业职工工资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相持平的稳定增长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队伍稳定。

(七)营造公交出行的社会环境。一是大力营造公交出行氛围。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安全交通,倡导“绿色出行”理念,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公交优先、践行公交优先的文化氛围。二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公交企业要积极推进文明服务公约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切实提高公交服务质量,让社会全方位了解、支持公交行业发展。

(八)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落实方案和专项考核办法,并纳入各相关部门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运营绩效、运力资源配置、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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