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单位正式启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单位正式启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秦政办〔2009〕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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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单位正式启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通知
秦政办[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作为全省政府系统首批电子公文交换试点城市,自2009年4月10日开始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试运行以来,系统工作稳定,运转情况良好。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部分单位正式启用河北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使用对象
首批参加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试运行的50家单位(名单附后)。
二、正式启用时间
自2009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河北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届时将停止对已使用该系统的50家单位传输纸质公文。除涉密文件不在网上传输,仍按原规定流程办理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其它各类文件均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送至50家单位。同时,50家单位报送的各类请示、报告等公文必须按要求制成电子公文格式通过该系统上报,办公厅不再接收纸质公文。
三、电子公文的法律效力及办理责任
通过河北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并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公文,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秦皇岛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秦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拖、延误。系统正式启用后,凡因接收单位工作原因造成公文延误而引发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电子公文交换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公文收发制度,保证在正常工作日内每天上、下午各收文一次,确保电子公文及时、准确收发。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对各单位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其他未参加电子公文交换的单位暂时按照纸质公文交换传输;准备申请加入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单位,请于6月1日前与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化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唱英梅、崔文江;联系电话:3220271)。
附件:秦皇岛市政府系统首批电子公文交换应用工作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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