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安阳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2010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原则为:

(一)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免费培训期限不少于3个月。

(二)自主选择,技能为主。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培训招生计划,自主选择专业,自行填报志愿,申请参加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

(三)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就近培训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退役士兵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由相关部门、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四)统筹资源,促进就业。统筹利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力量和资金,多渠道保障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掌握就业技能为重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

第五条退役士兵定点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在人社部门许可、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中,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颁发《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匾牌。在指定培训机构以外参加培训的,须提前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自行参加教育培训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退役士兵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文化程度和本人志愿,辅助开展高等学历教育。

(一)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1—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2年内可到原就读学校复学,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解决。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承训学校、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准确掌握退役士兵参训人数、专业需求等情况。承训学校、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预测参训人数和专业需求,结合当前社会用工需求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民政部门核准后,于每年1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

第八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确认退役士兵参加培训资格,符合培训条件的填写《河南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及时安排参加入校培训。各承训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市退役士兵培训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接。

第九条市退役士兵服务培训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承训学校要做好退役士兵招生报名和实际入学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如实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每月上报市民政部门,作为下达培训计划、核拨培训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市退役士兵服务培训中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和招生规定,给报名参训的退役士兵发放培训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范围:

(一)被开除军籍、除名或被处以刑罚的;

(二)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退役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建立和管理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和信息网站,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就业服务;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

(二)教育、人社部门分别负责推荐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院校,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参训退役士兵进行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三)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督,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

(四)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政策。

(五)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的申请培训类别,精心编制培训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按照规定的时间、课时授课,确保培训质量。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培训专业,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退役士兵入学后,按校规、校纪管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按规定处理。参加学习和培训的退役士兵可单独编班,也可按学习专业与其他学生混合编班,共同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退役士兵的考勤,严格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保证到课率。在每个学期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本学期的学习情况(含退役士兵名单、出勤情况、综合评价等)报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训机制,根据用人单位需求设置课程和专业,加大退役士兵在企业实训、实习力度,采取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培训各类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在退役士兵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将学籍档案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放入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承训学校和机构应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就业指导,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订单教育等形式强化就业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合教育、人社部门,通过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必要的培训所需宣传动员、组织协调、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1〕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培训时间、进度、就业情况等因素确认培训工作任务,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教育培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及相关部门每年要对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目标考核,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学习设施、培训内容、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就业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估和目标考核。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0%或取得“双证”后一年实现就业率低于90%的,分别核减10%经费,并由民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培训绩效好的教育培训机构,民政部门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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