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阳市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统计指标体系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10〕195号
颁布日期:2010-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阳市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统计指标体系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安阳市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晋级统计指标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体系实施范围

全市9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和5个省级备案的专业园区。

二、考核晋级指标

考核晋级共涉及9个主要指标:

(一)企业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在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实有人员数。

(三)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四)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指报告期末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城区、专业园区所在镇的常住城镇人口数。

(五)投资强度。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土地使用面积之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指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费用的总额。

(六)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每创造1万元工业总产值所消费的能源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的程度。

(七)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面积之比。

(八)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的期末、期初建成区面积之差。产业集聚区建成区面积指报告期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总面积。

(九)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总和与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之比。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企业营业收入、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3项指标为月报指标,每月月后15日前报市统计局。

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投资强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当年新增建成面积、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等6项指标为年度指标,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报市统计局。

四、数据来源

考核指标数据分别来源于相应部门。其中土地使用面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建成区面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税收收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其余指标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考核晋级工作,明确任务,做好协调配合,确保统计考核指标顺利报送。

(二)市有关部门要依法如实填报各项考核指标,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反映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发展实际情况。

(三)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要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及配备高素质专业统计人员,积极做好区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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