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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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洛政〔2013〕82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和《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博物馆作为国有博物馆的有效补充,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洛阳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古都,历史文化底蕴丰厚,民间收藏队伍庞大,收藏类别丰富,为我市发展民办博物馆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可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文化事业,整合民间文化资源,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对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彰显城市人文魅力、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将民办博物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解决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大力支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依法管理的发展思路,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规划引导,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民办博物馆,力争到2020年全市经审批的民办博物馆达到50座以上,形成以国有博物馆为支撑、民办博物馆为重要补充的博物馆体系。
三、扶持政策
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结合洛阳实际,从用地、资金、税收、人才政策等方面对民办博物馆发展予以扶持。
(一)建设用地
1.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在符合城市(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提供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选址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2.凡划拨土地或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用地须严格按用途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改变用途或博物馆终止,原划拨用地依法收回。
3.在非公共文化事业用地上的已建成的民办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城市(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变更为公共文化事业用地。
(二)财政扶持
1.场馆建设补助。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筹建,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一次性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一次性按实际投资的1%给予贴息。
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的,按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陈列展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免费开放运转补助。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实际展览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市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展览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补助。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助。
3.临时展览补助。对于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组织的非营利性临时展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市财政按照展览规模,对展览活动予以补助。其中,组织外地展品来本馆展览,展出100—150件展品给予1万元补助,展出151—300件展品给予2万元补助,展出300件以上展品给予3万元补助;到市外举办体现洛阳特色、推介洛阳、展示洛阳、促进洛阳城市文化推广的展览,展出100—150件展品给予3万元补助,展出151—300件展品给予4万元补助,展出300件以上展品给予5万元补助。展览规模不满100件以及实行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助。
4.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的形式,积极支持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发展相关文化产业。
(三)税费减免
1.民办博物馆建设需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减免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2.民办博物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3.对符合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其符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对民办博物馆的捐赠、赞助涉及税收减免和奖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民办博物馆的用电收费,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博物馆用电属于公共文化事业,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标准。民办博物馆的用水收费,参照洛阳市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四)金融支持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民办博物馆提供融资担保、经济担保;引导民办博物馆对自身无形资产进行专业评估,为顺利融资奠定基础。
(五)人才培养
1.将民办博物馆的人才培养纳入市人才培训计划,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归口市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2.国有文博行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经人事、纪检等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到民办博物馆兼职,鼓励文博行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博物馆工作。
(六)服务保障
民办博物馆在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
市文物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对民办博物馆的设立申请,要及时受理,积极办理。
市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及时审核登记注册。会同文物部门指导、帮助民办博物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履行章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城市重要区域、街道增设统一的博物馆标识系统,设立停车场或划定停车位,为民办博物馆馆藏、展览活动及游客参观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旅游部门要统筹规划,打造博物馆专题旅游线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
公用事业、规划部门要逐步将公交线路、停靠站规划延伸至各民办博物馆,或者开辟博物馆公交专线,方便游客参观游览。
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博物馆作为全市中小学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基地之一,有计划组织学生到民办博物馆参观学习。
宣传部门要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宣传,创造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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