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规范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12〕12号
颁布日期:2012-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规范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规范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濮阳市规范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

工作方案

为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濮阳市规范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规范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财政性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必须破除部门所有、部门支配的观念,服从市政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财政资金配置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政策要求。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坚持以整合资金为手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规范财政预算,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三)实行零基预算。各类资金使用,打破“基数”概念,在分类、分部门和项目安排等环节,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四)实行项目管理。以项目为依托,以项目为抓手,所有资金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坚持有保有压。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保障基本支出,突出重点项目,突出改善民生,压缩专项资金。

(六)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财政预算支付程序,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保障基本支出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落实好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考虑工作需求、物价上涨等因素,提高市直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正市级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年均9000元/人提高到12000元/人;副市级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年均8000元/人提高到11000元/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费定额标准为年均9000元/人;正县级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年均5000元/人提高到7000元/人;副县级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年均35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离休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年均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年均700元/人提高到1000元/人。

同时,按政策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将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90元/年提高到110元/年;将初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150元/年提高到200元/年。

(二)整合专项资金

1.压缩一般专项资金。切实贯彻零基预算原则,清理一般专项资金项目,压缩一般专项资金规模,规范一般专项资金管理。一要严格申报程序。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依照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出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二要严格支付程序。编入部门预算的一般专项资金,部门按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支付。三要严格资金项目管理。一般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已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不再提出,财政也不再安排资金;新增项目或一次性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2.减少政策专项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纳入政策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清理,减少政策专项资金项目,压缩政策专项资金规模。一要严格申报程序。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性配套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议,其他项目由市直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二要严格支付程序。编入财政预算的政策专项资金,具体到项目的法定或政策性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支付;没有具体到项目或部门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审批。三要严格资金项目管理。政策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法规和政策要求安排资金。政策执行到期的项目,财政不再安排资金。按政策安排但可调剂使用的专项资金,调剂的资金集中用于项目建设。

整合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与中央、省专项配套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安排配套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同时,要妥善解决与专项资金政策衔接问题,对有明确要求的支出,要优先安排。

(三)规范列收列支资金管理

1.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执收执罚部门依法依规取得的非税收入,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或国库,严禁截留坐支。

2.严格执行政府调控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濮政〔2006〕3号)规定,执收执罚部门的非税收入,扣除执收成本与税金后,70%用于部门事业发展,30%由市政府统筹调剂使用。

3.规范部门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市政府统筹调剂后,用于部门事业发展的资金,也要实行项目管理。一要严格申报程序。由部门结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具体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二要严格支付程序。由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审批。

(四)统筹安排重点项目资金

1.重点项目资金来源。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基金预算,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农村农业、城建基建、企业发展、科技创新、资源型城市持续发展资金以及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基金等。

2.重点项目资金确定程序。(1)教育项目。统筹公共财政教育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资金,按照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议,报主管副市长审核。(2)农村农业项目。统筹公共财政农业资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资金,按照农村农业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议,报主管副市长审核。(3)城建基建项目。统筹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基金预算财力,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议,报主管副市长审核。(4)企业发展项目。统筹公共财政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信息化资金,按照企业创新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议,报主管副市长审核。(5)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统筹公共财政预算科技资金,按照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议,报主管副市长审核。(6)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公共财政预算招商引资资金,按照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议,报主管副市长审核。所有重点项目资金经主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3.重点项目资金支付程序。重点项目资金,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项目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审批。用于市级重点项目的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用于县(区)重点项目的资金,按财政结算程序支付。

三、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一般专项、政策专项、列收列支资金,用于部门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补充部门经费。专项资金按项目用途支付使用,财政不拨无项目资金。大型庆典、招商、会议、培训等,实行财政驻会、跟会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凡不按用途使用资金的,发现查实后扣减其相应资金。

(二)严格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重点项目资金要确保用于项目建设,用于事业发展,严禁截留挪用重点项目资金。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凡不按项目用途使用资金的,发现查实后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扣减其相应资金。

(三)严格部门临时用工管理。部门临时用工,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人社局负责出具用工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临时用工工资。凡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没有市人社局用工手续或超审批限额临时用工的,市财政局不再安排临时用工工资,自改革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工部门自行消化解决。

四、其他

(一)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市财政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用于县(区)项目建设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调动县(区)积极性,激励其加快发展。

(二)县(区)参照市级财政改革。各县(区)要参照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意见,用新思路、新要求、新标准认真研究财政预算支出管理,集中财力扶持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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