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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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新政文(2014)1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种子、农药、肥料(以下简称农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农业正常生产,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省关于农资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监管的重要意义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要素,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农资监管,确保农资质量,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对于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农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资监管面临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特别是今年发生在我市平原示范区的“3.5假种子事件”和“3.19假农药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市在农资生产经营监管方面还存在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不严、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局面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案件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加强农资监管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的总体要求,把农资监管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千方百计做好农资监管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紧密围绕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并重”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推动、公众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治理和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业生产安全。
三、健全农资监管工作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逐级落实农资监管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本地农资监管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检查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监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也要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要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权责一致,责任到部门,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农资监管责任体系。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要签订农资监管责任书,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要向监管部门递交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要把农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考核评定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农资监管工作,摆到与粮食生产同等重要的位置,对本地农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农资监管工作负主要法定责任,在本部门明确农资监管机构和人员,对各自责任片区承担具体的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重点排查农资生产经营“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黑市场”、“黑门店”;在行政村(社区)设立农资协管员,承担协助农资执法、生产经营“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黑市场”、“黑门店”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对农资质量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部门职责落实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的农业、质监、工商、公安、工信、安监、商务、物价、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资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取缔非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监督已取得农药、化肥登记证的企业按照农药、化肥登记证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查处企业未取得农药、化肥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负责农药、肥料的安全使用,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生产环节的管理,落实化肥、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负责查处化肥、农药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种子、肥料、农药的生产、经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和管理;负责种子、肥料、农药经营市场和广告的管理;负责对种子、肥料、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无照经营种子、农药、化肥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部门负责侦办种子、肥料、农药类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于公安部门工作发现、接到举报和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经审查认为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公安部门应依法及时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发现监管对象有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采取行动。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查处。
工信部门负责做好农药生产核准工作,依法实施农药行政许可。
安监部门负责对经营的农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推动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督办侵权和假冒伪劣重大种子、肥料、农药案件。
物价部门负责对种子、肥料、农药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负责种子、肥料、农药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实施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和淡季储备制度,负责下属企业所经营的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必要的农资市场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资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制度
(一)建立农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主管市长牵头,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定期组织农资监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全市农资监管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农资监管整体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分析全市农资监管形势,研究全市农资监管重大决策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市农资监管工作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安排部署全年工作。根据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或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市政府也可随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农资监督管理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在春秋关键时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农资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
(二)建立网格化监管和职责制度
全市农资监管实行“市、县、乡、村”四级纵向及“点、线、网、面”为补充的网格化管理格局。各部门要在“环节监管、部门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农资监管网格化监管模式中认真履职,形成“分片定责、主动监管、上下协同、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农资监管协管员和信息管理、信息报送等制度,使农资监管各环节、各单位、各节点都有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人,确保农资日常监管工作任务具体,责任到人。
(三)建立部门联动共管制度
各级政府要围绕农资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大要案查处工作,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调动各方面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率,依法查处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各级各农资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农资共同监管工作“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对干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物价等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四)建立部门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各农资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新乡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新打假〔2013〕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在行政执法中查明案件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涉嫌犯罪的大要案,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直接立案查处。
各级各农资监管相关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农资案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必须负责处理到底;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1日内转送有关部门,可即时电话告知,而后书面送达,并向同级政府报告案件情况。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门,应立即抽调专人对案件进行查处,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五)建立信息报送(报告)制度
各级各农资监管相关部门对涉及到重要的、有可能造成重大农资案件或突发事件,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及时依法采取果断措施,1个小时内上报同级政府。
各县(市)、区和市级农资监管相关部门要实行信息月报送制度,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农资监管的工作情况、监管执法情况、工作动态、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发工作信息,书面报送市政府。
(六)建立农资案件举报和奖励制度
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农资案件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对农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具体机构,负责受理农资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受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予以记录,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建立农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农资监管。市政府建立农资举报奖励资金,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3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对于举报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农资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举报等级及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和控制农资违法行为的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0.05—5万元。农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建立诚信自律制度
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严格落实“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理念,与当地农资监管相关部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建立农资购销货台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农资可追溯,努力降低假劣农资对社会的危害。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为农民提供合格放心的农资。
(八)建立宣传和培训制度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普及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放心合格农资企业和产品。公开曝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以农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和相关政策为重点,对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者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努力规范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农资监管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社区)在辖区显著位置必须刷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就是违法犯罪”、“生产、销售、使用违禁高毒农药就是犯罪”墙体标语各1条。
(九)完善经费、人员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对农资监管能力建设、执法检查车辆保障、质量抽样检验、信息技术平台搭建、应急设施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农资监管工作的基础条件。同时,根据农资监管工作的实际,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充实农资监管人员,开展农资综合执法,加强培训,提升农资监管能力。
(十)建立督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建立督查考核评价制度。抽调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督查队伍,制定督查计划,采取专项督查、阶段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农资监管部门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市政府将农资监管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落实农资共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考核结果将参与全市的整体排名。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瞒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农资事件的,对因领导不力、处置不当、非法干预等导致发生重大农资事件,给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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